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了“硬杠杠”,4月1日起施行
2月28日,《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以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
《规定》要求,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梳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情况,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对保护区边界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勘界并进行勘界技术报告论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组织合法性审查。
取水口(井)、输水渠道等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规模、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以及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级政府可以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
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各级要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依法依规处置;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将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大众新闻编辑 武宗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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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3-01 0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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