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医院“公改民”多年,在编医护“背营收任务又遭欠薪”?律师:职能部门应担负监管责任
“我二十多年前一毕业就考上事业编,进入原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工作至今,区卫健委人事系统显示我还是‘在编人员’,可我现在要背营收任务,工资还被拖欠了10万元!”近日,山东临沂河东医院的医护人员李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起自己和同事们的遭遇,感到很委屈。

女子讲述——
“公转民”后多年还叫“人民医院”,
“我们像‘会治病救人的销售’”
“这些年来,我们医院经历了多次易主和两次改名。虽然从根本上说还在原单位工作,但已和我当初入职的医院完全不一样了。”
李女士回忆,2004年时,因经营问题,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从公立医院变为由“临沂财源钢铁有限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医院。2014年,钢铁公司老板马某某又完全接管了医院,自此公立医院彻底变成了民办医院。直到2021年,医院才改为现在的名称“临沂河东医院”。
李女士提供的2014年改制时的文件显示:二次改制后的医院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组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改制后,区医院现有事业在编人员以及参加2004年改制时的人才交流、人事代理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职工身份不变,待遇不变。

李女士说,虽然约定他们仍为事业编制,但是变为民办医院后,他们每个科室便背上了营收任务,工资也分成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如果绩效完不成便会被扣除工资,李女士提供的营收记录显示,其科室每月营收任务大约20多万元。
“我们这些治病救人的医护人员,都被逼成了销售人员。”李女士无奈地说,2024年2月起,医院又出现了迟发或欠薪的情况,他们多次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相关单位——
暂未收到涉事医院违规举报
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调查欠薪
7月17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该医院,发现该企业已无官网。随后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该医院,发现“医院改制”后,成立于2014年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曾由马某某个人占股超七成的小微企业“临沂财源钢铁有限公司”完全控股,已于2023年3月22日被注销,但其法定代表人与如今的“临沂河东医院”均为马某某。马某某还同时关联着房地产、生物科技、物业公司等多个领域的企业,并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7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临沂市卫健委,一工作人员证实:临沂河东医院曾属公立医院,编制问题应由河东区人社局回复,“医护人员背营收任务”问题应由河东区卫健局回复。
记者联系河东区卫健局,一工作人员证实该医院是民办,“暂未收到违规收费或过度医疗等问题举报。”
河东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劳动监察大队已对涉事医院欠薪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一直在协调处理。
律师说法1——
医院“公转民”暴露诸多问题,
涉事医院涉嫌违规操作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表示,本案暴露“公转民”改制中常见的 “编制空挂”“监管踢皮球” 等深层次问题。
韩朝泽介绍,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营利性医院本身不违法,但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此外,该医院2014年转为营利性后仍使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名称长达7年,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而控股方“临沂财源钢铁有限公司”为钢铁行业私企,无医疗行业背景。虽无明文禁止跨行业控股,但医疗机构的控股方需具备相应经营管理能力,且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设置主体的要求。所以,改制程序若未依法公开透明进行,且长期违规使用名称,实质合法性存疑。需核查改制时是否经合规审批、资产是否被低估、职工权益是否被充分保障。
韩朝泽表示,涉事医院在公转民时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编身份、待遇不变)是为保障职工权益,编制应归属卫健委或人社局,待遇由财政保障+医院补贴共同承担。但记者采访时相关部门涉嫌互相推诿编制归属,财政补贴可能未落实,导致待遇完全依赖民办医院营收,违背政策初衷。而民办营利性医院以“绩效未达标”扣减工资,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编制人员,使其沦为“创收工具”,职能部门应担负监管责任。
律师说法2——
编制已为“空头身份”,
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指出,该院由公立转为民办营利性医院过程中存在多个违规问题。
核心违规点一:名不副实。朱长江表示,“人民医院”依法仅限公立机构使用,而该院自2014年转为营利性民营医院后,近7年违规使用“人民医院”名称。此举明显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心违规点二:编制成“空壳”。朱长江表示,改制后医院虽声称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编制,但实际管理严重混乱。编制归属在部门间推诿不清。而这种脱离体制实质管理的编制,已沦为“空头身份”,造成医院公益属性与私企营利目标的根本冲突。
针对改制后“带编”人员待遇难保障的问题,朱长江分析认为:事业单位转企后,普遍做法是依法解除与原在编人员的事业人事关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表明,民营医院人员社保只能按企业职工标准执行,无法再享事业待遇。因此,虽有“编制”之名,但实际待遇取决于其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编制身份本身难以保障原有事业单位标准。
朱长江建议劳动者:务必收集并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特别是拖欠记录)、能证明编制身份的材料(如卫健委系统截图)、工作考核或营收任务书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拖欠工资可解约)、第46条(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李女士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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