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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转店跑路”违法侵权漏洞

2025-03-27 07:32:00     阅读量:0

唐山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有预谋”的“转店跑路”案件。针对某美艺公司通过减资、转让、注销逃避预付卡债务的行为,法院认定原股东王某甲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债务,需连带退费;新股东王某乙、王某丙因债务转让未经消费者同意被判共同担责。(3月26日《新京报》)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转店跑路”或“闭店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此,后知后觉的消费者很容易陷入维权困境——企业原股东通常以已经转店、已经不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承担退费等责任,新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则很可能注销企业,或者把对应消费者预付卡剩余权益的服务责任再转给第三人,进而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如果消费者因种种原因不愿接受第三人的服务,就难以找到预付卡剩余权益的兑现责任主体,难以挽回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转店跑路”案件,找到了商家在“转店跑路”连环操作中的违法侵权漏洞,判决案涉企业的原股东、新股东承担连带退费责任,给消费者锚定了维权对象,畅通了维权路径,让商家的“转店跑路”套路落了空。这一案例不仅对预付式消费关系中的商家具有震慑、警示意义,对消费者也有普遍的维权示范指引意义。

法律针对一些商家的恶意逃债跑路行为已经构筑了防线,也为债权人建立了权益兜底保护机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案例中,王某甲作为某美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自然人股东,在未提前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有预谋地暗自转让股份、注销公司,有违诚信原则,构成恶意闭店、逃避债务,另外,王某甲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符合承担连带退费责任的法定情形。

预付款是消费者的债权,是商家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另外,在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的充值和消费行为往往基于对商家服务技术和质量的认可或者对某些从业人员的信赖,往往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这一点给商家转让债务又增加了制约性因素。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追认,通过协议将消费者的预付卡剩余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协议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原商家仍应对消费者承担退费等责任。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日益完善,预付式消费关系中商家头上的“法律紧箍”越来越紧了,消费者权益也受到了更严格、更到位的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风险,有可能影响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停收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经营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费或继续履行义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明确,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等情形之一的,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应用足用好这些法律武器维权,监管部门及消协应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找准维权方向,法院则应依法封堵商家逃债跑路的路径,为消费者守住维权防线。公司登记机关还应依据新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完善登记、备案程序,严把登记审核关,对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拒绝或撤销登记备案,在事前或事中拦截“转店跑路”或“闭店跑路”行为。

来源:北京青年报